關于校準使用計量檢定規程的說明:
由于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沒有建立反映供需關系的校準體系,儀器設備計量校準,因此也缺少推薦性的校準規范,供社會使用。在目前條件下只得使用國家過去已經頒布的計量檢定規程中所確定的“校準方法”來指導開展校準服務,這樣做的好處有兩點,計量校準檢測公司,一是可以1大程度地減少由于使用方法所帶來的風險;二是不必再花大量的精力去組織編寫“校準規范”。為適應我國校準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儀器計量校準公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計量司正在考慮在今后的幾年中將一部分非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的強制性檢定規程轉為校準規范,以推薦給大家開展校準時使用。
執行計量檢定的機構必須滿足四個基本條件:
(1)有經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授權部門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合肥計量校準,該計量標準一定是在檢定合格的周期內;
(2)有可依據的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
(3)有經過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人員;
(4)檢定傳遞的量值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檢定系統》所規定的準確度等級劃分要求。
經計量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機構要出具合格與否的證明(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證明其各項計量特性是否已經符合法定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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